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广新、青岛天时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新,青岛天时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191号原告于广新,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陈小芹,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云志,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天时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空港工业园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复东,系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邵守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新与被告青岛天时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广新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