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长财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304号林长财: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2000)古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亚煌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7397.8元。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2000)宁刑终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闽刑监字第44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以原判认定你故意杀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判认定附带民事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了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因请假问题与刘亚煌发生争吵而怀恨在心,后持菜刀到刘的办公室,趁刘不备从后方朝刘的头部猛砍数刀的事实,有被害人刘亚煌的陈述,目击证人张光辉的证言,证人黄农、黄春潮证实目击张光辉抱住你及送刘亚煌到医院的情况,你自归案到一审庭审也始终供认持刀砍击刘亚煌的事实。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能得到法医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的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你持菜刀趁刘亚煌不备从后方实施砍击行为,造成刘亚煌头顶“开放性骨折”,从砍击力度、次数和部位来看,你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你丢刀系外力所致,并非自动放弃。原判认定你犯故意杀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原判认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的申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持刀故意砍击他人致人受伤,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均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双方质证,原判认定的附带民事赔偿项目及数额合法合理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