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奇洋与徐爱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奇洋,徐爱国,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916号原告:金奇洋,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浙江法校(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国,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浙江省黄湖监狱,户籍所在地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寅,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军,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102B法定代表人:张海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奇洋与被告徐爱国、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金奇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奇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00元,由原告金奇洋负担。审 判 长 李 骏人民陪审员 陈长灿人民陪审员 俞建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