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101执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蓝建华、曾国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建华,曾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101执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蓝建华,男,畲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曾国荣,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蓝建华与曾国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二辆,一辆设定有抵押,另一辆价值较小且不在本院掌控,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71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泽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