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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祥,男,1995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曾因偷开他人机动车,于2017年6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l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兴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张祥至启东市汇龙镇居民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手段进入车内盗窃作案7起,窃得车钥匙、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9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祥至启东市汇龙镇金水苑8号楼西侧,采用拉车门手段进入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该处的苏F×××××轿车,窃得该车备用钥匙1把。经价格鉴定,该车钥匙价值人民币184元。2.2017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祥至启东市汇龙镇申港城别墅区58号楼后侧,采用拉车门手段进入被害人钱某停放在该处的苏F×××××轿车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随后,被告人张祥至申港城别墅区148号楼后侧,采用拉车门手段进入被害人陶某停放在该处的苏F×××××轿车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3.2017年6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祥至启东市汇龙镇金水苑8号楼西侧,用窃得的备用钥匙打开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该处的苏F×××××轿车车门进入该车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4.2017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祥至启东市汇龙镇金水苑3号楼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先后进入被害人沈某停放在该处的苏F×××××轿车、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苏F×××××轿车实施盗窃,在苏F×××××轿车内窃得人民币10元。5.2017年6月6日晚,被告人张祥至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35号楼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韩某1停放在该处的苏F×××××轿车,窃得车内人民币100元。6.2017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祥至启东市汇龙镇金水苑8号楼西侧,用窃得的备用钥匙打开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该处的苏F×××××轿车车门进入该车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被告人张祥于2017年6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祥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且有被害人林某1、王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钥匙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二、被告人张祥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94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林英德184元、王梅10元、韩海兵100元。(上述罚金和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玮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