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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云飞与李云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云飞,李云峰,孙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云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神东补连塔煤矿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水利局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审第三人孙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神东补连塔煤矿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上诉人赵云飞因与被上诉人李云峰、原审第三人孙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由审判员乌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脑敏达来、代理审判员郝蓉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云飞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上诉费用,上诉费全部缓交至开庭之前。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上诉人赵云飞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赵云飞未按其交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云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  宁审 判 员 脑敏达来代理审判员 郝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达 尼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