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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敏与杨永晖、曾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杨永晖,曾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814号原告:宋敏,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马聪(实习律师),湖北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永晖,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曾立平,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敏与被告杨永晖、曾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立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敏撤回对被告曾立平的起诉。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姝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