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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昌华、黄建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华,黄建铃,黄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华,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建铃,男,汉族,1990年12月2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建春,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生,住福安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8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健玲、黄建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7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建春银行存款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