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昌华、黄建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华,黄建铃,黄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华,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建铃,男,汉族,1990年12月2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建春,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生,住福安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8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健玲、黄建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7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建春银行存款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