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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腾建国与被执行人腾建社、吴三妹排除妨碍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腾建国,男,1940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腾建社,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吴三妹,女,1961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关于腾建国申请执行腾建社、吴三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湘3127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腾建国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建社、吴三妹盖好被揭的五匹檐角及瓦,并清除其在原告堂屋内堆放的砖。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腾建社、吴三妹与申请执行人腾建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湘3127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腾建国申请执行(2017)湘3127执68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