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曹明华与舒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华,舒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164号原告曹明华,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舒艳飞,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钟波,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系被告舒艳飞儿子。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明华与被告舒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英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现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2月25日,债务人舒艳飞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5万元,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规定每年偿还1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起,被告迟迟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舒艳飞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曹明华118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舒艳飞表示同意;二、如被告舒艳飞未按期支付,原告曹明华要求被告舒艳飞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舒艳飞表示同意;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曹明华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