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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红朵、吕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红朵,吕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红朵,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吕巍,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7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22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红朵,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31221268X,住东海县黄川镇前园村。被执行人吕巍,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408082613,住东海县黄川镇前园村。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7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徐兴彬审判员王根培助理审判员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徐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