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611号原告:陈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符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外出打工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祖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