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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赛妹与刘必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赛妹,刘必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798号原告:李赛妹,台湾地区居民,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台湾地区连江县。被告:刘必务,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李赛妹与被告刘必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赛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赛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赛妹撤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李赛妹负担。审 判 长  江愈海人民陪审员  李福强人民陪审员  刘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贻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