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与秦某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秦某甲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452号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住所地湘潭市河东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向明凯,系医院院长。被告:秦某甲,男,200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法定代理人:秦某乙,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诉被告秦某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某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撤回对被告秦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林媛附:���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