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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岳君、赵宇洪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岳君,赵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赵岳君,男,1998年9月14日生,汉族,天津市第四十一中学在学,住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之母),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天津市滨湖小学教师,住。被执行人:赵宇洪,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岳君与被执行人赵宇洪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