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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888号原告: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5094254A(1-1)。法定代表人:郭传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PCB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7212650K。法定代表人:戴景樑,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当庭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费用69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费用69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丰审 判 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陶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