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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学海与邹长星、张小冬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海,邹长星,张小冬,祁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63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海,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邹长星,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小冬,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祁雪玲,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海与被执行人邹长星、张小冬、祁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王学海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