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栋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栋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71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栋梁,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栋梁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栋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姜栋梁至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国际酒店KTV皇家厅内,趁被害人谢某不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放在沙发上的一只红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港币4100元(折合人民币3587.5元),马币10元,银行卡10张。现已追回人民币1700元、港币4100元及马币10元并返还被害人谢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栋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汇率表,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被告人姜栋梁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栋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姜栋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栋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