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辖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士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公司,王鑫凯,袁香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华,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审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北。法定代表人:张绍峰,总经理。原审被告:王鑫凯,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被告:袁香润,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士华,原审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公司、王鑫凯、袁香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2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2.本案是因劳务费产生的纠纷,不是不动产争议;3.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