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王洋,张倩倩,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6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代表人:刘建伟,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岭,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峰,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洋,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张倩倩,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申请人: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季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洋、张倩倩、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洋、张倩倩位于菏泽市和平路国贸中心B14幢1单元14003号房产,并已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洋、张倩倩位于菏泽市和平路国贸中心B14幢1单元14003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