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10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章轶、朱进前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轶,朱进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0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章轶,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朱进前,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池州市东至县,申请执行人章轶与被执行人朱进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674元。2017年1月22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朱进前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皖R×××××汽车一辆,并在登记机关查封(目前无法实际控制)。2017年7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现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清,且无联系方式。现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36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章轶可要求被执行人朱进前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朱进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朱进前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章轶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