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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正里与重庆市亿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里,重庆市亿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398号原告:陈正里,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亿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矿山坡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98767W。法定代表人:杨春和,重庆市亿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正里与被告重庆市亿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正里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正里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陈正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李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俊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