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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德洲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67号罪犯张德洲,曾用名张志强,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五日作出(2004)垦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一日作出(2006)东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张德洲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张德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5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8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月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5月4日、2013年5月6日、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德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洲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德洲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