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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万伟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万伟伟,龚娟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731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94318X,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张豫,行长。被申请人:万伟伟,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龚娟娟,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与被申请人万伟伟、龚娟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万伟伟、龚娟娟所有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自愿以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伟伟、龚娟娟所有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志远审判员  卢伟峰审判员  刘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