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9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990号之三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被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中路96-A1201号。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同年6月16日签订《百度城二期项目高层标段工程4、5、6、8#楼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百度城二期4#、5#、6#、8#楼及地下车库、储藏室工程。此后,原告依约施工,但因被告在施工期间拖延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广信房地产公司与东阳三建付款的协议》,就有关工程付款等问题作出约定。之后,原告继续施工,现该工程8#楼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其他楼座也已通过主体质量验收,但被告仍拖延原告工程款。故诉至本院,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2年6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2年6月16日签订《百度城二期项目高层标段工程4、5、6、8#楼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2、被告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2900万元(具体金额最终以审计报告或司法鉴定报告为准);3、原告对威海百度城二期4#、5#、6#、8#楼及裙房、车库和储藏室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山东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按补充合同及会议纪要鉴定,工程造价为142474647。59元;按备案合同鉴定,工程造价为150116014.73元。原告根据鉴定意见,变更诉讼请求,工程款由2900万元变更为80869434.60元及利息、停工损失15912909元。被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山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被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故本案应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辛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