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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凤竹与陈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竹,陈学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771号原告:程凤竹,女,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居民,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东安布匹市场二楼B区。被告:陈学丽,女,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程凤竹与被告陈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凤竹、被告陈学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凤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学丽偿还货款4020元。事实与理由:陈学丽于2016年8月7日赊购我价值4020元布匹,经我多次催要,此款至今未付,现要求陈学丽偿还。陈学丽辩称:程凤竹说的多次催款未果,我拒绝付款均不属实。当初约定赊购下批货的同时偿还上批货款,货还没有卖掉,我现在没钱偿还。程凤竹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予以佐证及陈学丽质证意见如下:欠条原件一张,拟证明:陈学丽尚欠程凤竹货款4020元。陈学丽对此无异议。陈学丽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举证质证,本院对程凤竹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陈学丽于2016年8月7日赊购程凤竹价值4020元布匹,并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程凤竹多次催要,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陈学丽赊购程凤竹布匹事实清楚,因此,程凤竹要求陈学丽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凤竹货款40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学丽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