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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5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8时40分许,购毒人员孔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李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约定在本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门口进行交易。同日20时许,李某某在上述约定地将2.0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出售给孔某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某某、邵某、崔某的证言及孔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通讯记录、案发现场及查获毒资、毒品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称重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十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