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442号起诉人: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长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艳霞,员工。2017年7月21日,本院收到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6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电气-哈动力-南汽轮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物业服务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29日。后签订补充协议到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30日被告通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要求赔偿半年的物业服务费和实际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哈动力-南汽轮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本采购合同或与之相关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通过仲裁最终解决”。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秦皇岛瑞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峰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