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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弗兰德衡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弗兰德衡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276号原告:马鞍山市弗兰德衡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力,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鞍山市弗兰德衡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人民陪审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