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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与张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849号原告:XX,男,汉族,1987年2月7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告:张文涛,男,汉族,1985年4月5日生,住河北省沧县,。原告XX与被告张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