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与张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849号原告:XX,男,汉族,1987年2月7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告:张文涛,男,汉族,1985年4月5日生,住河北省沧县,。原告XX与被告张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