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发兴与刘先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兴,刘先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972号原告:刘发兴,男,1985年4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红,女,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州省息烽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先荣,男,195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刘发兴与被告刘先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刘发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发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兴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刘发兴负担。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