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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涛与赵普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赵普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性,汉族,1987年0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普民,男性,汉族,1964年05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涛与被执行人赵普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普民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执行费143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普民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期限一快届满,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3执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员  冯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