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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辛小兵、华文霞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辛小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762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小兵,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天长市。华文霞,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安徽省天长市。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小兵、华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丽& # xB;人民陪审员 张   朝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登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