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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新梅与金吉勇(金继勇)、金连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梅,金吉勇,金连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370号申请人李新梅,女,52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吉勇(金继勇),男,69岁,达斡尔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金连志,男,39岁,达斡尔族,农民。2017年7月12日本院受理了李新梅申请执行金吉勇(金继勇)、金连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金吉勇(金继勇)账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370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