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华典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与任洁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典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任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017号原告:华典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孟宝法,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任洁,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华典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华典酒店(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2700元赔偿款。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07年11月27日起在原告处工作,曾任前厅部副经理。2015年原告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套取、侵占公司收入。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报案,徐汇分局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分别在2015年2月2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8月26日书面确认侵占了公司财产。在2015年8月26日的情况说明中,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等于2个月工资的金额来弥补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人民币12700元,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2017年5月5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2700元赔偿款,仲裁委于当日作出仲裁通知书,对原告的请求不予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被告任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户籍地是上海市虹口区虬江路XXX弄XXX号,被告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海门路XXX号XXX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秀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晓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