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7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秀真、丁素梅等与周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真,丁素梅,丁素芹,周蒙,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173号原告:黄秀真,女,193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丁素梅,女,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丁素芹,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周蒙,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建友,该公司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商路与太昊路交叉口东南角龙润康成临街门面房***层.负责人:白璟,该公司经理。原告黄秀真、丁素梅、丁素芹与被告周蒙、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黄秀真、丁素梅、丁素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真、丁素梅、丁素芹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秀真、丁素梅、丁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9元,由原告黄秀真、丁素梅、丁素芹负担。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