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焦玉芬与被告秦海涛、孙希英、秦嘉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芬,秦海涛,孙希英,秦嘉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319号原告:焦玉芬,女,193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海涛,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希英,女。被告:秦嘉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玉芬与被告秦海涛、孙希英、秦嘉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玉芬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玉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玉芬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