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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曹济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济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济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汉族,高中文化,住菏泽市定陶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济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爱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济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曹济运饮酒后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长江路与府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济运血液酒精含量101.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曹济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济运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济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提取血液登记表、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济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曹济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济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济运自愿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济运认罪、悔罪,且系初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曹济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济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召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