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燕贞、李莲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贞,李莲芬,赖琼新,黄安文,林水华,梁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黄燕贞,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李莲芬,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赖琼新,女,193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文,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黄安文,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林水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梁武勇,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林水华、梁武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水华、梁武勇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燕贞、黄安文、李莲芬、赖琼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水华、梁武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燕贞、黄安文、李莲芬、赖琼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040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水华、梁武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燕贞、黄安文、李莲芬、赖琼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