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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东平县人民法院、王君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县人民法院,王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东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君华,男,1962年5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立案执行王君华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23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5月27日同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2017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王君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赓审 判 员  马忠雨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