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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美雪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美雪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78号罪犯王美雪,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9.2万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203.481万元,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美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美雪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400元,其中前几次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62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22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美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美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美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且巨额犯罪所得未退,予以从严,故调整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美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次缴纳的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