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刘魁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刘魁矩,徐爱荣,郭士华,刘某,栾好刚,于道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魁矩,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爱荣,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士华,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郭士华,系被上诉人刘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好刚,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道河,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魁矩、徐爱荣、郭士华、刘某、栾好刚、于道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