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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9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华与曾成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曾成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549号原告:赵华,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娜,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成才,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25号之四自编之三商铺。负责人:刘新自。原告赵华诉被告曾成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赵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华负担。审判员 郑 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