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729杨敏与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729号原告:杨敏,女,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八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陆修兴,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敏与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敏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交。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雅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