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菲与宋凯、吕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菲,宋凯,吕红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072号原告:王菲,女,1973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宋凯,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郭相荣,193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红阳,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菲与被告宋凯、吕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王菲负担。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