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与伊宁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伊宁市教育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846号原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住所地:霍城县。法定代表人:孟伟,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宁市教育局,住所地:伊宁市新华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广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昕,新疆天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与被告伊宁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荆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千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