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02月03日,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0日,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军工资账户,因冻结工资时间较长。故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裁定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冻结工资期限已满,该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故于2017年7月17日恢复执行。本院遂扣划张某工资45000元、住房公积金11000元。申请执行人罗某某领取案件执行款54825元,被执行人张某缴纳受理费、执行费117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城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