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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夏云华与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华,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444号原告:夏云华,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法定代表人:凌纪江,董事长。被告: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景莹,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云华诉被告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许宗权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青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