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兰西县人民法院与滕海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西县人民法院,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兰西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任建春,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滕某某,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西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滕某某罚金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黑12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滕某某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