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81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晓恩与太谷县众盛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恩,太谷县众盛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1228号原告:陈晓恩,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介休市连福镇连福村村民。被告:太谷县众盛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发,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恩诉被告太谷县众盛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恩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恩负担。审判员  文晓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鹏辉 搜索“”